2007年5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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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矫治效果有了“尺子”
本版策划 王树范 撰稿 蔡亮 沈永海

  最近,司法部劳教局制定了《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效果有了基本的评判规则,变得看得清、说得明了。据了解,这个《试行办法》充分吸收了我省两个试点的成果。到底这个《试行办法》有哪些可操作性的条文,我省的试点提供了什么样的样本?记者采访了省劳教局和试点单位,将台前幕后的故事一一道来。
    
  新闻

  《试行办法》简介
  省劳教局副局长姚永清介绍说,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劳教人员实际情况,从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就业能力和文化素质5个方面分别测评。5个方面分数设置分别为30分、25分、20分、15分、10分,总分共计100分。总分80分以上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整个评价分为入所诊断性评价、教育过程中形成性评价和出所终结性评价。(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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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工作做到了“四赢”  记者从省劳教局政委吉永根处了解到,我省是全国最早开展教育矫治质量评价标准试点的9个省之一。根据司法部劳教局有关要求,2005年7月,省戒毒劳教所和莫干山劳教所开始开展试点工作。到2006年底,我省已对1992名劳教人员进行了入所诊断性评价,对864名劳教人员进行了形成性教育过程评价,对213名劳教人员进行了出所诊断性评价。
  吉永根说,从试点的情况看,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提高了教育矫治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性。评价采用谈话、问卷、量表测试等多种方式,途径与方法科学、全面。评价人除了民警,还吸纳同队或同组劳教人员参与,信息全面、客观。
  二是提高了教育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推行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民警对劳教人员各方面素质更为了解,掌握其动态变化,从而能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方案。
  三是调动了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在开展评价过程中,劳教所将评价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给评价对象,使其既树立信心又认识不足,增强了其主动参与矫治的积极性。
  四是促进了民警业务工作能力的提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工作涉及法律、道德、心理、社会等多学科的知识,也对民警的观察力、鉴别力、沟通能力等提出了较高要求,使民警在实际工作中都得到全面锻炼。

  一名劳教人员的转变之路

  叶某,1987年出生,曾因盗窃罪入狱9个月,2006年7月12日再次因盗窃进入莫干山劳教所接受劳教。在莫干山劳教所,记者了解了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促使叶某转变的整个过程。

  首次评价:只得了50.3分
  入所后,叶某接受了劳教所的首次评价,只得了50.3分。“诊断书”上满是负面评语:缺乏法律意识,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因从小家庭管教不严,缺少正确、健康的思想引导,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不强;自尊心较强,又不够自信,猜疑、敌对思想重,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不能正确解决与他人的矛盾;不能正确认识劳动的意义,不劳而获思想严重,存在怕苦、怕累思想;没有认识到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对学习不感兴趣。
  诊断结论为:该劳教对象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认识罪错,对劳教场所的适应能力不强,人际交往能力较弱;心理健康存在问题。

  二次评价:检验效果的中考
  劳教所针对叶某的情况,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教育,如封闭式教育、个别谈话教育。2007年2月15日,叶某再次接受评价,得分为73分。民警在评价结论中既肯定了叶某在法制观念、劳动观念等方面的进步,同时又指出矫治尚未达到原定目标要求,在生活习惯、人生目标等方面仍要加以正确引导。
  参评的民警提出了不少建议:提供励志类书籍供叶某阅读,鼓励其参与各项劳动技能竞赛,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就业观;联系叶某家人来所会见,进行亲情帮教活动,激发其改造信心;进行认知训练、抗诱惑训练、抗挫折训练、抗情绪化训练和身体素质训练等等,提高叶某的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能力。

  最终评价:建议家人接其回家
  2007年4月10日,解教前夕,叶某接受了最后一次评价,得了82分,教育矫治质量评定为优级。
  根据叶某的实际情况,民警列出了详细的出所建议:向各县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提供叶某的基本情况,建议相关单位做好再教育工作;建议叶某家人能亲自来接其回家,并加强教育,处理好家庭关系;建议再进行一次解教前谈话,对叶某提出希望和要求,提醒其改变生活环境;建议叶某解教后,立足实际,谋求一份正当的职业(如缝纫工),自食其力。
  据了解,目前叶某已在当地找到了一份工作,生活安定。

  观点

  《试行办法》将给劳教工作带来新变革
  省劳教局党委书记、局长  省劳教学会常务副会长  吕昭华
    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进行教育挽救的一种特殊手段。但长期以来,劳动教养的效果如何,劳教人员在接受教育矫治后转变程度如何,一直缺乏一个统一的、可供操作的评价标准。这十分不利于我们对劳教教育矫治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的判断。
  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的出台,使这一局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我省劳教系统在劳教人员中开展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点来看,这项工作是对传统教育理念的一种变革,是新形势下以粗放型共同教育为主向精细型个案化教育为主转变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从过去片面的、单一的教育模式转变为科学的、具有针对性的、循序渐进的一种新的教育考核模式。
  就这个评价体系而言,它是根据每个劳教人员特点和违法原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选择了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水平、就业能力、文化素质这5个方面的重点进行评价,这是十分合理的。这5个方面,往往决定着一个人对行为的把握。
  通过对这5个方面的评价,首先可以摸清劳教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劳教人员思想改造的发展变化。其次,可以科学测评劳教人员教育矫治质量,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整、改进教育矫治目标、计划和措施,提高教育矫治水平和效果。而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劳教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提高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成为守法公民。这些对场所安全稳定、建设平安劳教所,打造和谐社会都将起到重大作用。

  “‘评价’给了我一面镜子”
  《试行办法》究竟给传统的劳教工作带来了怎样的新气象?在采访中,记者听到的最多的一个词就是“科学”。
  “这个办法我觉得很科学,我们劳教人员有什么缺点,我们自己都能知道。”浙江省莫干山劳教所劳教人员汤某对评价体系很感兴趣。她说,自己已接受了两次评价,对自身存在的问题都有了清楚的了解。“说我的劳动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还不行,以后走上社会容易碰壁,所以我现在很注意多学点劳动技能,还有让自己多和别人说话,保持乐观的心情。”汤某说,评价体系就像一面镜子,让劳教人员能看清自己。
  在劳教所里,记者遇到了一些来会见亲人的劳教人员家属。他们也大都听说了《试行办法》。叶女士告诉记者,丈夫因为赌博前不久到这里接受劳教,她听说丈夫接受了一个“测验”,结果显示丈夫赌瘾很重,民警向她建议多关心丈夫,同时限制给丈夫的生活费,用亲情和强制相结合的手段帮助丈夫戒掉赌瘾。“我们家属以前不知道该怎么帮助亲人,现在有了这个科学‘测验’和民警的建议,我们就知道怎么做了。”

  链接
  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1957年诞生至今已近有50年历史,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这一制度既有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专门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又有职能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劳动教养行政规章作为操作依据,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大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劳教人员可依法行使选举权、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通讯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也不受侵犯。劳教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上世纪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